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申請開(執)業、歇(停)業等檢附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業:70歲以上醫師請親自辦理(同區變更與開業資料同)
-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申請書(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非本人親自辦理須填寫委託書1份,受委託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診所住址填寫需註明區別(如左營區)、里別、設置樓層。
- 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若是大樓、大廈,請另附建物所有權狀,以確認診所使用面積。
500平方公尺以下免變更,但供公眾使用非屬同一人所有且無獨立出入口之集合住宅建築物,不適用之。
*「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103年7月已做修訂,相關問題可洽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
- 醫療機構懸掛市招須符合醫療法第58條、第86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53條之規定。
- 醫療機構平面圖(請依確實位置標示如診療室、掛號櫃台、調劑室-需標示使用面積、病歷擺放區域、候診區域、觀察床數…等)、位置圖。
- 醫事人員證書、專科醫師證書(設專科診所)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 診所章、私章,2吋及1吋照片各1張(貼執照及開業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 公會證明。
- 所屬醫事人員可同時辦理執業登記(指依診所設置標準需執登相關醫事人員者,可參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規定」。)。
- 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300元/人(領照時繳交)。
備註:收費標準表、廢棄物冰箱、緊急照明設備、逃生方向指示燈,手部衛生設備(調劑室須有洗手台、擦手紙、洗手乳)、張貼禁菸標示、滅火器2枚/樓 、牙科x光幅射游離登記證。
※注意事項:
- 診所如有擅自破壞建築構造,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兩個門牌號碼),應事先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戶數變更手續。
- 房屋違建、增建、花台、陽台、平台、騎樓、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面積使用。
- 診所設立應有獨立出入口,即指不可行經其他機構方可到達診所;不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 診所內需設有獨立的診療室及候診場所、應有病歷放置場所,並有專人管理、應有手部衛生及消毒設備。
- 設調劑室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並設洗滌、擦手設備,視需要設置藥品專用冷藏冰箱,且其內應置溫度計;應專設加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
- 西醫診所應依業務內容,備有急救設備(如氧氣)及急救藥品等;牙醫診所及中醫診所應視業務需要,備有急救設備(如氧氣)及急救藥品等
- 若有觀察病或診察床須加以註明,床設置於診察室,視為診察床。設置於其他空間,視為觀察床,診所視需要得設置9床以下之觀察床。
- 診所每一樓層樓需備滅火器,應於有效期限內;診所每一樓層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
- 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並可登載疾病名稱、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醫療儀器及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及醫療費用等。
診所名稱無論其診療專科科別或院所類別相同與否,不得與本市診所名稱重複,且市招需與申請名稱相符。
- 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透析治療床、復健治療設施、檢驗設施、放射線設施等,應有設備請參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規定」。
- 勘查現場當天負責醫師請在現場。
- 負責醫師資格: 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設置負責醫師一人,督導其醫療業務;該負責醫師,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
負責醫師資格:
*西醫醫師,應在教學醫院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
*牙醫師,應在醫院牙醫部門或牙醫診所執業二年以上。
*中醫師,應在綜合醫院中醫部門或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執業二年以上。
負責醫師為中醫師者,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為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中醫部門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
於102年12月31日前,已由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於103年12月31日前進入醫療機構接受負責醫師訓練者,不受上述公告關於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之限制。
※上述二年年資之採認,除應有服務證明文件外,並必須以辦理執業登記之年資,始予採認。
※申請專科診所之負責醫師,必須具有該專科醫師資格。
- 醫療機構若有網際網路(含Line、FB)提供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請參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向衛生所提出公文報備。
- 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 有關診所設置標準細項請查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規定」。
- 有關醫事人員執、歇、停、復業請查閱「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診所設立除醫療法規外,另需依政府機關(如消防局、工務局、都發局)各相關法規實辦理。
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開業、執業、歇業、異動申請所附文件:
*醫事人員執業年滿70歲以上請親自辦理
*非本人親自辦理須填寫委託書1份(委託書需蓋委託人及受託人私章),受委託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所有申請事項均需攜帶申請人私章及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一、執業登記:
-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書。
- 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執業機構出具之在職證明正本文件一份。
- 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工作天3~5天,衛生所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 規費300元,需郵寄者請自備28元回郵資。
- 外籍醫師或公費醫師應檢具「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醫療機構及其他醫事人員歇業:(應自歇業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至衛生所辦理手續)
-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歇業申請書。
- 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證書正本。
- 所屬醫事人員應同時辦理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開業、執業執照(護理人員及藥師至衛生局醫政事務科辦理)。
- 診所原址市招應拆除後,請先聯絡當地衛生所稽查人員至現場勘查是否符合。
- 公會退會證明。
- 執業醫療機構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 份。
- 醫療機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明,先向藥政承辦人員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8.工作天3~5 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三、醫療機構變更診療科別:
-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申請書(申請單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 繳回原領開業執照(繳銷)。
- 公會證明文件。
- 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影本1份、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2吋及1吋照片各1張(貼執照及開業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 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300元/人。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四、醫療機構變更名稱:
-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申請書(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 公會證明文件1 份。
- 負責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繳回原領開業、執業執照(繳銷)。
- 診所原址市招名稱變更後,請先聯絡當地衛生所稽查人員至現場勘查是否符合。
- 2吋及1吋照片各1張(貼執照及開業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 所屬醫事人員應同時辦理執業執照名稱變更(護理人員及藥師至衛生局醫政事務科辦理)。
- 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300元/人。
- 管制藥品登記證需向藥政業務承辦人員申請變更。
- 1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五、醫療機構變更開業地點[限同區]:(請參閱醫療機構開業檢附文件)
- 與醫事機構開業申請手續同,所屬醫事人員不需辦理執業執照變更。
- 管制藥品登記證需申請變更。
- 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六、醫療機構樓層平面圖變更申請:(請參閱醫療機構開業檢附文件)
-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申請書(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 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及影本各1份。
- 醫療機構平面圖。
- 請先聯絡當地衛生所稽查人員至現場勘查是否符合。
- 繳回原領開業執照(繳銷)。
- 負責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2吋照片1張(貼執照及開業執照)。
- 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七、停業(留職停薪):期限一年內,應自停業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至衛生所辦理手續
- 醫事人員歇業申請書。
- 執業機構之停業(留職停薪)證明正本文件一份(須註明停業期限)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 原執業執照正本(代為保管至申請復業)。
- 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八、變更姓名:
-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書。
- 公會證明文件。
- 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 執業機構之服務證明正本文件一份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 收回原執業執照(繳銷)。
- 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 規費300元,需郵寄者請自備28元回郵資。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九、遺失補發:
-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書。
- 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 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 規費300元,需郵寄者請自備28元回郵資。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十、醫事人員類別變更:(例如:物理治療生變更為物理治療師)
-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書。
- 公會證明文件。
- 「師」及「生」之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師」之醫事人員證書影本一份(正本查驗後後發還)。
- 收回原執業執照(繳銷)。
- 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 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 規費300元,需郵寄者請自備28元回郵資。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十一、繼續教育屆滿更新:
-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書。
- 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 各類醫事人員依相關法規備齊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乙份。
- 原領執業執照繳銷。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不具專科資格得免檢具)。
- 規費300元,需郵寄者請自備28元回郵資。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十二、復業:
-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書。
- 執業機構出具之復職證明正本文件一份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 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 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十三、執照損壞:
-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書。
- 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 檢具原執業執照。
- 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 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 規費300元,需郵寄者請自備28元回郵資。
- 工作天3~5天,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醫事人員證書遺失或補換發: 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及申辦,電話02-8590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