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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燴餐飲應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15 14:08 承辦單位:左營區衛生所
    •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7條,外燴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應避免直接日曬、雨淋或接觸污染源,並應有遮蔽、冷凍(藏)設備或設施。
    (二)烹調器具及餐具應保持乾淨。
    (三)烹調食物時,應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及冷藏之原則,並應避免交叉污染。
    (四)辦理200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直轄市、縣(市)衛生局 (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 外燴業者應確實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向辦理外燴餐飲地點之衛生局報請備查,以利衛生局掌握其轄內餐飲衛生。違反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類別:食品
    關鍵字:外燴餐飲
    上版日期:1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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